天瑞仪器:收购宇星并未构成借壳上市

   日期:2014-01-18    
核心提示:1月6日晚间,天瑞仪器公布停牌核查结果,就媒体发表的《并购重组巧避借壳各有高招》、《天瑞仪器拟购资产弄虚作假宇星香港上市两被拒》中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称《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1月6日晚间,天瑞仪器公布停牌核查结果,就媒体发表的《并购重组巧避借壳各有高招》、《天瑞仪器拟购资产弄虚作假宇星香港上市两被拒》中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称《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天瑞仪器同日公告,201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刘召贵、应刚通知,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触发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要约收购条款,导致不能按照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本意履行协议,现经刘召贵和应刚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解除协议》,各方同意自签署《解除协议》之日起,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终止。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刘召贵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7日开市起复牌。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停牌核查结果及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核查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就媒体相关报道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媒体报道的核实情况如下:

1、根据上海证券报《并购重组巧避借壳各有高招》中的报道,我们针对于是否构成借壳已在《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具体如下:

“ 十、本次交易未构成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召贵,因此本次交易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2、根据大众证券报《天瑞仪器拟购资产弄虚作假 宇星香港上市两被拒》中的报道,相关情况已在《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具体如下:

“(四)关于媒体报道

1、关于宇星科技在江西省湖口县的业务开展2010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网站新闻发布《防止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营商与企业合谋》的新闻,指出该中心在江西省环境风险督查中发现,宇星科技在湖口金砂湾工业园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2010年10月16日,该中心人员前往江西湖口金砂湾工业园诺贝尔(九江)高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由宇星科技运营的出水总排口COD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瓶、标样瓶均被矿泉水瓶代替,COD自动监测仪现场数据最新时间为10月11日,经询问宇星科技工作人员,其承认在10月11日与诺贝尔(九江)高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商定,擅自停运该设备,并改动数据,园区环保部门对此一无所知;针对这一现象,该中心在现场建议江西省环保厅取消宇星科技在江西省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资格,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以此为鉴,对省内其它第三方在线运营商严格要求,确保整个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使其在环境监督执法过程中能真正起到“电子眼”作用。

根据宇星科技出具的说明,新闻提及“采样瓶、标样瓶均被矿泉水瓶代替”系宇星科技“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时,用空瓶装水给自吸泵加水,空的瓶子在现场没有及时处理”;“擅自停运该设备,并改动数据”系“当时连日下雨,造成监测房房顶漏水,供电短路。为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下雨期间无法进行线路检修,在电话向湖口市环保局汇报并同意后,将设备做停运处理”。湖口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证明,证明宇星科技自2010年在该县从事业务起,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江西省环保厅也未取消宇星科技在江西省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第三方运营资格以及取消其湖口县的运营合同。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宇星科技一直在负责湖口地区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运营。

2、关于宇星科技在河南省的业务开展

2010年6月1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宇星科技下发《关于对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通报批评》,指出宇星科技在郑州、开封、焦作等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供货不及时、设备功能不完善、监控数据异常率较高、准确率低、运行管理服务水平低、工作主动性差等诸多问题;未能按照中标区域环保部门要求,如期完成建设运行任务,影响到中标区域环保部门废水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决定给予宇星科技全省通报批评,责成宇星科技认真查找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详实整改计划向省环保厅、郑州市环保局、开封市环保局、焦作市环保局提交深刻检查,并于2010年6月 30日前整改完毕。

根据宇星科技出具的说明,宇星科技做为河南省污水在线监测4家运营入围商之一,负责河南省五地市的污水在线监测运营,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运营的排名通报是例行工作,一两次的通报垫底并不代表宇星科技整体运营质量不合格。宇星科技在接到通知后,已经要求河南分公司立即根据河南省环保厅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出具的证明,宇星科技自2009年在该省从事业务,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厅处罚的情形。

3、关于宇星科技在江苏省宿迁市的业务开展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365便民服务中心网站“网络问政”平台接到问政编号为201307010357的“关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举报”,其致宿迁市环保局领导的举报内容如下:“关于宿迁市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编号:SGZD[2013]24号。其宇星科技公司的在政府采购过程弄虚作假,在运营维护中质量低劣,为了宿迁的环保事业,请领导仔细看完。1、宇星科技于12年9月被其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对宇星公司提供的低劣服务,我局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扣罚运营款项等处罚措施,并给予通报。2、宇星科技在江西省在湖口金砂湾工业园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被华东督察中心通报。3、宇星科技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一家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做假数据,被通报。4、关于暂停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广西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揽新业务的通知,在招标过程中弄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根据宇星科技出具的说明,宇星科技尚未在宿迁承接相关运营业务,上述新闻报道内容不属于宇星科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关于宇星科技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业务开展

2012年9月3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发布《关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运营佛山市南海区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情况通报》,指出:宇星科技在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12日的运营期间,基本没有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和服务合同要求对水站进行运营和日常维护管理,造成水站系统频繁出现故障并长期处于半瘫痪状态、监测数据有效率较低,给该区饮用水源监控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另外,在运营过程中,宇星科技存在以自身生产的仪表替代水站原有进口设备进行运营,故意拖延故障设备维修期限,造成水站原有的仪表设备长期停机的行为。在此期间,该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宇星科技运营水站的服务质量分别进行了两次考核评价(每6个月进行一次),两次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对宇星科技提供的低劣服务,该局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扣罚运营款项等处罚措施。鉴于以上原因,该局建议局属各科室和各镇(街道)环保办公室在今后接受宇星科技参加在线监测业务的投标活动中引起注意。

根据宇星科技出具的说明,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扣罚的运营费用系依照合同扣除运营款项,并未对宇星科技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并没有影响宇星科技在佛山南海区继续承接相关环保业务。2012年9月7日后,宇星科技在佛山市相继承接了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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