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应注意电磁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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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产品是中国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商品。随着对电磁兼容引起的广泛重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将对电磁兼容制定越来越严格的标准。
  欧洲是世界上环保意识十分强烈的地区之一。欧盟法律规定,电子电气产品进入共同体市场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的要求。
  欧盟指令要求,电子电气产品产生的电磁骚扰的最大值,不得妨碍以下所列装置的使用:1.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机的接收器;2.工业制造设备;3.移动无线电设备;4.移动无线电和商用无线电电话设备;5.医学和科学装置;6.信息技术装置;7.家用器具和家用电子设备; 8.航空和海事无线电装置;9. 教育电子设备;10.远程通讯网络和装置; 11.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发送机;12.普通灯和荧光灯。
  上述指令中还明确了电磁兼容的协调标准。协调标准(EC标准)是欧盟内部经过协商而产生的,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假定符合指令中的保护要求。国际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是该指令领域内批准协调标准的权威组织。制造商对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以发表电磁兼容的
  EC的合格声明,表明产品符合指令要求。但是,EC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对产品进行描述;引证使产品与本指令的各项规定相符而履行的国家措施和引证指定团体所颁发的“EC型式试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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