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部署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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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础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印〔2007〕1639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通知》指出,此次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要努力在构建印刷业“四大准入”管理体系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通知》对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范围、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审核登记主要内容、审核登记条件、审核登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通知》强调,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以往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自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材料,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2008年3月31日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辖区内《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加强印刷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审核登记工作这一必要的监管手段,通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建立起必要的印刷业退出机制,完善宏观调控,逐步实现整个行业有进有出的“一潭活水”局面。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希望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按照《通知》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地通过多种途径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企业,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在审核登记过程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核准企业有关信息,有重点地抽样核查部分印刷企业,对本地区印刷产业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上报。各印刷企业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使2008年印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质量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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