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通知》明确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除此之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另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与此同时,《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实施意见》中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的列支应当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
可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如何界定和使用
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要和一般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一般办公用品。
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政策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指导编制五年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规划且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列入规划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网上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开展2017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对仪器采购工作的扶持不止如此,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规定,2017年广东省继续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工作。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科研活动,具体包括:.购买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购买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的活动;使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平台的研发设备开展创新和研发活动。
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仪器采购环节成为仪器领域新的“亮点”及关注点,无论是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新机遇,或是在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推力,又或是省市政府政策层面的多方支持都为国家“十三五”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研仪器的采购、共享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拉开2017仪器领域全新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