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已经与11月“说拜拜”,但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所发生的各件大事,我们不能错过和忽视。因此,就在上周,小编针对行业资本方面的资讯进行了一次大盘点,具体内容可查看:《11月新能源车产业链大事件盘点(资本篇)》。众所周知,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辅助,所以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汇总11月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各大政策。
网约车新规正式实施
11月1日,网约车新规正式实施。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各地都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在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而在10月,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据了解,各地细则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驾驶员户籍、车辆牌照、车辆排量与轴距等的限制性条款要求不一。
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通知
从国务院官网获悉,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
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1月发布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该体系中提出:到2020年,锂离子电池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初步形成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的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制修订标准80项,总体上满足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发展需求。
新能源车第292批《公告》申报条例有调整
11月15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而对新能源汽车的申报条件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其中,对于产品型号方面,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几点。其中,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出台
11月15日,从工信部官网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通知》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车产品负总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行业组织也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支撑作用。
该《通知》是首个全面针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提出的监管总则。在企业层面,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提高售后服务能力,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工作。地方政府层面,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完成评价报告;根据需要推荐、组建专家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等。
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
11月22日,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