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上升高度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

   日期:2015-05-07     评论:0    
核心提示: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是人们期待已久的,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环保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保法》规定了环境监测活动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职能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监测管理的方向。

环境监测的范畴有多大?

环境监测从广义上讲是对环境要素的监测,具体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不仅包括天然的还有人工改造的,如森林、草原、湿地、大气、水、海洋、土地、野生生物、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环境监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归纳为4个方面。

一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二是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是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四是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谁来承担监管主体的职责?

负责环境监管的部门有很多,其中既有中央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又有地方监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如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及污染治理解决方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监管主体的责任更加艰巨,也包括环境监管在内。新《环保法》对如何实施监督管理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及地方各级政府层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治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环境监测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

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治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相配套的监督环境监测的措施和要求。

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由于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新《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污染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结果。

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环境监测力量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要严格按制度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相关环境服务活动时,必须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要负责到底。不仅有可能受到失实的处罚,还要承担环境破坏的连带责任。

当前环境监测面临哪些问题?

环境监测的制度不完善。

新修订的《环保法》较之前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环境法治方面已经做得尽善尽美。

新《环保法》建立了“谁污染,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强化环境管理”3大体系,并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然而,原《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是1983年7月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历时多年,新修订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直未能出台。

现有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2007年7月25日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该办法仅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从较高层面来说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机制,环境监测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较好的体现。

环境监测技术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毋庸置疑,我国的监测技术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改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要想更好的发展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些新型问题,如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对监测技术的要求较高,恰恰我们当前的技术储备不足,监测能力达不到,这些问题就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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