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在上周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并修订草案,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7月2日,该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开始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如何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九龙治水”的局面?网络食品安全如何保障?转基因食品该不该明确标示?围绕公众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7月2日组织相关官员和专家,举行了一场集体采访,并为修法建言献策。
“最严格的监管”体现决心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那么,这个“最”字究竟体现在哪里?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说,“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体现了全社会的呼唤,也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意志,表现了当前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态度。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对于“最严”的理解是一种决心,“"最严"体现了全社会的一种决心,写到法里面,就形成一种共识。当然,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最严"可能还会继续往前延伸。在食品安全方面,我们要始终秉承从严治理的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民众对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诉求。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从最终目的上看是必须要做的,势在必行。这次修法过程中把这样一个观点清晰地传递给全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非常有必要的。”
王晨光认为,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单打独斗,而是建立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包括方方面面参与的主体,如很多社会组织和社会第三方。
王晨光还强调不能忽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力量。“因为每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单个消费者首先碰到的,他们是社会当中无数的触角,消费者碰到问题不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而且这样的信号也会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整合,避免发生更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王晨光说。
“这样一个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再到社会第三方、消费者个人形成的一整套联动监管体系,就是我们在修法当中应当力图建立的社会共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王晨光说。
那么,最严格的制度会否导致滥罚、滥刑,刑事案件大幅上升?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如果食品生产者不构成犯罪要件,司法机关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导致滥诉以及刑事责任的扩张。很多人的思路仅仅停留在严就等于惩罚、惩罚就等于罚款的传统想法上,实际上我们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处罚,形成了一种配套的架构设置。
网络平台须承担相应责任
随着网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从网络上购买食品。但是,网络上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管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此次修法,对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具体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网络交易符合时代发展,方便消费者,将这种方式纳入监管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是从无到有的一个方式,以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目前草案对这个只是作了初步的规定,未来还会有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罗云波表示。
但是针对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微博、微信朋友圈并非《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定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微博、微信圈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补充说,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对此法律并不会去特别约束。但如果目的就是想做买卖,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具有持续性,销售的又是食品,那么不论是在虚拟还是现实中,都需要受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规范。
王晨光表示,如果进一步具体定义这里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它应当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机构所经营,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能够形成网络交易定单,以一套完整机制来提供持续性交易的基础。与此相比,微信的作用不是用来形成持续性交易,而是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已经足够了。
专家们一致认为,微信朋友圈内的交易,依照《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他们也指出,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新修订的法律也只纳入了互联网发展较为成熟的一部分,将来可能会出现新现象,法律还会需要进一步完善。
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注
近年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不断,公众也对此高度关注。此次修法,对于转基因食品没有作出任何新的修改。
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示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对此,长期从事转基因食品研究工作的罗云波表示赞同。他认为,从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示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罗云波同时强调,标示了并不代表不安全,不标示也不意味着一定安全。
罗云波认为当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商品的标示很小,很难注意到,难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有些商家乱标示,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修法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我国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还对核实部门的范围做了缩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此规定引起了法律专家和公益组织的异议,认为此规定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由政府部门单向掌控,公众监督将会被削弱,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瞒报的隐患。那么,如何处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信息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对此,王晨光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这次修法大力打造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柱。如果食品安全没有一个公开的、全面的信息平台,监管就会受到很大制约。打造信息监管平台,首先需要解决部门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信息交流、信息共享的问题。同时要向公众开放,让所有的社会组织,包括公民、消费者都能够查到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程度、信用状况等等,也能够直接获取有关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
那么,这个信息平台的发布是由谁来进行?如果发布没有任何控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可能很快,谁都可以往上贴,另一方面,难免会产生虚假甚至捕风捉影的信息,造成社会局部恐慌。所以对信息的发布要求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打造一个真正有效的、客观的,能够向公众开放的平台,为下一步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