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新标将实施 强化进出口食品检测

   日期:2014-04-21     评论:0    
核心提示:8月1日,我国唯一的农药残留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将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8月1日,我国唯一的农药残留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将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标新增1357项标准

农业部有关人士介绍,农业部与卫计委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根据此次新发布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新增1357项。

与《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2763-2012)相比,新标准在5个方面有所不同:(1)对原标准中苯菌灵、氟虫氰和烯啶虫胺3种农药残留物定义、2甲4氯(钠)等9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等信息进行了核实修订;(2)增加了胺鲜酯等65种农药名称;(3)增加了135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4)增加15项检测方法,删除1项检测方法标准;(5)对资料性附录A进行了修订,细化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小黑麦等66种食品名称。

新标准于8月1日起施行后,将覆盖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农业部有关人士透露,为防治各种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的侵害,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种左右,而新标准为 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加强进出口食品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标准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解决了部分进口食品农产品无农残限量标准可依的局面。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给出三大建议:一是进口食品企业和进口商要尽快将农残相关要求与国外出口商进行沟通,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尽快推动进出口食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三是相关部门加大宣贯力度,重点介绍新老标准的差异,并切实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应科学控制农残

如何科学地控制农药残留,不仅事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产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科学控制农残从生产渠道来讲,要注意6个方面:

一是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规律,辩证地施用农药,力争以最少的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

二是安全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规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中药材、烟草等作物,禁止利用农药毒杀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等,施用农药一定在安全间隔期内进行;

三是在遭受农药污染较严重的地区采取避毒措施,一定时期内不栽种易吸收农药的作物,可栽培抗病、抗虫作物新品种,减少农药的施用;

四是综合防治,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实行农作物的合理轮作和倒茬;

五是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淘汰的农药品种;六是掌握收获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和利用栽培作物。各种药剂因其分解、消失的速度不同,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也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收获时该作物离最后喷药的时间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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