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息公开步履维艰 公开参与推动战略转型

   日期:2013-11-04     评论:0    
核心提示:有关环保信息公开的法规早就出台,而环保信息不公开引发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持续上升,政府环保信息和企业重点污染源还无法真正公开。真正的环保信息公开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和建立政府、公众及企业三方公开参与的机制。

有关环保信息公开的法规早就出台,而环保信息不公开引发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持续上升,政府环保信息和企业重点污染源还无法真正公开。真正的环保信息公开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和建立政府、公众及企业三方公开参与的机制。

 


环境问题一直是国人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而环境信息公开也是一直围绕其中的重要话题。什邡环保维权群体性事件、厦门“PX事件”、大连“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近年来我国环保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引发这些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部门没有向公众公开具体的环保信息,没有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早在2008年5月1日,我国就已经正式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部分满足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根据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自《办法》正式实施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合作开发了污染源信息公开指标体系(PITI指数),并连续多年对113个城市的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价。今年3月28日所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评价结果”(PITI)显示,有82%的参评城市位处及格线以下。报告认为,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正遭遇瓶颈。

环境信息公开难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GDP增长。有的政府官员担心信息公开后,不便于引导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影响到当地的GDP发展。而企业出于形象和利润的考虑只公布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公众真正关心的信息数据并没有得到公开,比如污染物排放的信息。

相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另一重要渠道是依规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17项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除外。这项条款成了很多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环境信息的挡箭牌。

2013年1月底,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而环保部曾以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了其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尚且如此,公民面向企业申请信息公开更是处处碰壁。

即使环保部门公布了企业环境信息数据,但并不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企业造假易如反掌。”一位基层环保官员透露,虽然我国在线监控系统在世界上很靠前,但是企业也会有多种作弊手段,制造假污染源信息数据。“有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接触不到废水,有的企业将废水偷偷直排,在线监控取样则来自清水。”

2012年,环保部对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进行了一次排查,发现13000余家国控企业中大约四分之一的企业由于无监测能力、缺少经费、缺少监测人员、缺少设备、无废水外排等原因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今年7月,环保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简称《自行监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明年1月1日起,环保部公开发布的15979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将对其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

环保部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鼓励企业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近期环保法大修备受关注,据悉,草案专设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大家期待着新修改的环保法能够让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环保部门确实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公示平台,让所有的企业环境信息都在同一个平台上公布,就可以避免一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了,但是公众看不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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