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本市治理空气质量“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
公共治理污染防治情况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是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得到的普遍共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防治大气污染需建立公共治理机制,建议在结构上增加“公共治理”章节。
草案修改稿规定,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对大气空气质量负总责。修改稿建议,对政府责任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4条内容,承担16项具体防治责任。
16项防治责任包括保障财政投入、统一信息公开、建立应急处置、完善举报制度等。其中规定,环保部门应建立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遇严重污染,需启动应急方案,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停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措施。此外,应完善举报制度,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修改稿还明确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公众因大气污染受害可索赔
“公众参与”是此次修改稿的亮点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8项条款,包括公民依法享有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
此前,在向专家、市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可以索赔。该建议被纳入修改稿。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修改稿还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环保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大气污染索赔权不易落实
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有媒体报道称,作为全国最早一批“试水”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至今已近5年,但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况之下,自成立以来就被赋予为环保提供司法保障,却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而此种情况,是全国130多家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
环境污染诉讼为何会陷入“一边是‘到处都有污染’,一边却无案可审”的处境,是由环境污染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要让公民个人进行诉讼,成本很高,一个环境检测报告动辄几十万元,个人无法承受,而且个人面对的往往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在举证方面往往不如企业。大气污染损害比普通的环境污染更为复杂和麻烦,有时甚至连污染源都无法确定,给予了他们索赔权,他们也很难上法庭主张权利。
要让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实现索赔,其实仍然要借助于公益诉讼。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过,对于何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却是语焉不详。今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交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下属联合会,这就垄断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而中华环保联合会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而且,该会官网上的企业会员申请表明确写明:企业会员需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会员费,会员级别与会费成正比。这些企业中会不会有污染大户呢?由其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能保证环境污染事件及时被诉吗?
要保证公民受到大气污染损害能顺利实现索赔,除了有关组织和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公民起诉外,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扩大,应当将有关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应当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各种组织包括民间公益组织为公民个人撑腰,公民受到大气污染索赔权才可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