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日期:2013-09-02     评论:0    
核心提示:当前,环境污染事件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给人类生命财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前沿方向,同时也是推动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的一项基础工作。

当前,环境污染事件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给人类生命财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前沿方向,同时也是推动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及时启动和扎实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正当其时。

 


我国环境损害评估现状

当前,我国的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还主要关注环境私益的评估与赔偿,正处于逐渐往环境公益损害的主张和求偿过渡的初期阶段。环境管理在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方面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据介绍,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总体上来看,我国构建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还没有针对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

环保部表示,将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

为何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加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

同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污染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开展环境损害评估,是欧美发达国家在认识到仅仅依靠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性措施,无法确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损资源环境的足额赔偿和完全恢复后,提出的创新性环境管理强化手段。虽然其在实践的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但无疑对于受损方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及资源环境恢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社会对资源环境稀缺性和环境价值认同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健全了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在科学研究层面对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相关学科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在应用层面不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工作机制、程序导则的形成和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环境损害评估立法进程看,经历了从依靠传统法律往环境损害立法转变,立法理念从最初的被动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向环境污染预防和受损生态环境恢复转变,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环境责任逐渐严格、评估范围逐渐扩大、评估技术逐渐合理、制度体系逐渐健全。

环保部8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要求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指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规定要求,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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