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在“污染界”不被重视 国标缺失监管无力是主因

   日期:2013-07-18     评论:0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夜景带来的光污染渐渐为人们所熟知。光污染是城市的“专属”,有别于传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城市垃圾污染,它对人造成的影响是长期的,慢性的。

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在不断地,污染却在年复一年的增加,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在不断的加剧,似乎人们忽视光污染,市民只看到城市的霓虹灯五光十色,十分耀眼,却不曾想这也是一种污染,环保部门更没有依据来防治光污染,地方标准虽实施,却不能得到根本治理,国标的缺失是关键,如何治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光污染越来越严重 治理进程十分缓慢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夜景带来的光污染渐渐为人们所熟知。光污染是城市的“专属”,有别于传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城市垃圾污染,它对人造成的影响是长期的,慢性的。受到光污染该找谁来解决,光污染的标准与危害性如何量化,城市版近期将为您解读相关问题。

光污染是城市的“专属”。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满足城市形象建设要求,城市光源在过去的几年内不断增加,光污染这一原本陌生的词汇渐渐为人们熟知。

然而,我们注意到,虽然光污染这一概念不时被媒体拿出来做一番文章,但相较于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已取得一定成效或者已经有具体措施,我国的光污染治理进程十分缓慢,近年来也未有实质性进展。

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光污染,什么程度为违法光污染,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又该由哪个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监管和处罚,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行使监管和处罚就受到了限制。在严格意义上,有关部门如果进行处理,甚至可能涉及违法。

相关人员解释称,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光污染,环保部门更没有依据来防治光污染,尽管投诉的人越来越多,但因为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限而对这类投诉无能为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水、大气和噪声污染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即便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也都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例如噪声污染,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而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国家目前对于光污染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很难强制介入。工商、城管、城建、交警等其他各个与光污染治理相关的部门,也因为缺少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只能各扫门前雪,除了对户外广告牌、路灯等进行职责内的整顿,再无法对光污染做更进一步的系统监管。

上海首推地方标准治理“光污染”

上海市质监局正式发布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最大可视亮度限值和测量方法》(下称《LED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限值要求和测量方法,填补了目前国内在“光污染”领域标准制订的空白。

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显示媒体,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公共场所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LED大屏幕的普及,“光污染”不仅给屏幕周围的受众带来严重的生理和心理问题,还浪费宝贵的能源,甚至还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投诉。由于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来制约这种“光污染”,使得“光污染”成了一个法规“盲点”。

据了解,《LED标准》分别针对户外与户内LED显示屏,按照使用区域、显示屏的面积以及屏幕周边环境照度等划分,规定了相应的限值要求和测量方法,填补了目前国内在“光污染”领域标准制订的空白,对LED屏生产、安装及运营单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标准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将为上海地区公共场所LED显示屏的安装调试提供科学依据,并对限制运行中的LED显示屏产生过量“光污染”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从而改变目前许多LED显示屏运营单位盲目追求“醒目”效果的现状,为公众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

国家标准缺失 如何治理是关键

依靠经济措施解决光污染最大的问题在于标准如何制定。在夜空的光污染方面,难以参照玻璃幕墙、噪声的做法制定标准。尤其对于公益性的夜晚照明是否属于光污染范畴是最难界定的,如路灯和景观类的照明。“有的市民房间外面就是路灯,屋子里晚上也被照得跟白天差不多,这样算不算污染?”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主任周剑云说。

记者查询了解到,随着光污染问题的增加,特别是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逐渐凸显,北京、上海、天津、武汉等城市纷纷出台了类似的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办法,以规范大型LED显示屏。如上海市的LED大都被安置在沿江区域。北京市于2008年4月开始施行《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还规定了主干道两侧显示屏不得播放活动画面。

这些城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减少光污染源,使得相关部门在治理时能做到有据可查。但总体而言,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并未能够对光污染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仅仅是对光污染问题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某些问题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较为片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发展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光污染问题。而倘若不能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光污染进行立法,从源头防治光污染,那么城市污染治理很容易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境地。

有专家建议,收光污染费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标准之上,包括收费的依据、衡量的标准。首先要界定光照度的标准,在此标准之内即便达标,也要交费。至于交费的多少,要以光的亮度为依据。对于超标的则要处罚。但也有不少专家认为,即使标准确立了,以收费的经济杠杆手段来控制光污染并不可行。

对于一些不怕被罚款的单位来说,如何避免其一边罚款一边光污染是人们最担心的。“如果罚了款就可以豁免担责,那么这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了。”许多人对此不无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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