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整治环境破坏 拉动国内监测仪器市场需求

   日期:2013-06-20     评论:0    
核心提示:为保护环境的安全性,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惩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行为,四部门联合公布《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让环境破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县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可当证据。此次严格政治环境拉动国内环境监测仪器,促进我国监测仪器的大力发展。

为保护环境的安全性,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惩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行为,四部门联合公布《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让环境破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县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可当证据。此次严格政治环境拉动国内环境监测仪器,促进我国监测仪器的大力发展。

环境污染界定14项标准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发布会现场,各单位的相关人员对该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以及对今后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各自将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说明。

为了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惩环境污染相关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门槛。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难以满足新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在这个背景下,“两高”不失时机地联合发布相关犯罪新司法解释,意义重大。

新司法解释为罪与非罪划定了明确界限,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刑罚要具备明确性。新司法解释第十条专门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 既包含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也将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灭蚁灵”、“二恶英”等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包含在内。同时,确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项认定标准,将认定标准予以细化、精确,让罪刑认定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污染环境罪所涉物质和罪行认定标准,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标杆,限制不当的自由裁量,提高司法的透明性、准确性、权威性。更给全社会以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让排污企业知晓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让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环境刑事案件更有法可依。

县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可当证据

《解释》专门对环境污染中“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包括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的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据介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的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需求。

为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有关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环境监测仪器需求增大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必然吸引相关行业的厂商。例如:空气净化器。由于目前我国空气净化器普及率不高,分析师崔喜君预计空气净化器2015年的年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另外他还表示,“十一五”期间,空气净化器销售额以每年27%的速度增长;预计2011-2015年,我国空气净化器产业将保持30%的高速增长。

根据目前市场调查分析,国外仪器厂商所占优势更大,据有关资料,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任务中,496个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点安装的 PM2.5设备,国产仪器仅占15%的份额,由此可知,国外PM2.5仪器生产商在这一市场涨势中赚得盆满钵溢,以知名跨国仪器厂商 ThermoFisher为例,其PM2.5设备销售的爆发式增长从2012年第二季度持续到了第四季度。

国内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和仪器制造企业等都在大力支持和投入研发工作,并已经开始进入高端市场,包括以股权投资和并购在内的资本市场运作也在加速。面对市场导向和内资企业策略的变化,外资企业也在大力推进本土化进程。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正在悄然改变。在这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唯一确信的是,越来越多的高端 PM2.5仪器设备将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推荐资讯
可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