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了问题食品,明星赚得盆满钵满,留下消费者叫苦连天。不过,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的“好日子”可能到头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作出若干解释(简称《法释》)。《法释》共计22条,对明星代言问题广告担刑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工业明胶……问题食品的消息一波接一波冲击着人们的神经,与此同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从刑法修正案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到今天的 “两高”《法释》出台,可谓十道金牌频发,一道比一道更严厉,更紧急。
可以说,“两高”出台的《法释》,将食品安全的法网织得比以往更为严密!以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为例,以往“三鹿奶粉”等事件中,均有明星的影子,但消费者对他们无可奈何,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社团组织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令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但强调的是负民事责任。此次《法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但仍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则“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明星若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则要担刑事责任了。
法网的织密还体现在众多方面。例如,《法释》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此外,还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
尽管如此,虽然有了严刑峻法,有了司法部门的“十道金牌”,仍不能说有关食品安全的法网已经牢不可破。一方面,其实我们的法网漏洞还不少,比如对明星具体哪些行为,可以推定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等,其界定还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都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地找出对策,织密法网。
更重要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网织得再严密,如果不能执行到位,法律也不过是一张纸而已。这些年来,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最主要的症结恐怕不在于法律不够,而是执法不严,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腐败等问题。面对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是严查,还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是作行政处罚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而有关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的渎职行为,相关司法机关能否按照法律认真查处,会不会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干扰,会不会因为司法自身腐败而装着不知情呢?显然,这些都需要警惕和严加惩处。
此外,食品安全问题,更需要舆论的监督。实践证明,哪里的舆论监督强大,哪里的行政执法就透明;哪里的监管更为有力,哪里的问题食品就更少些。所以,遏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于立法惩治制造问题食品的人员本身,同时也要强化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权利,让问题食品能及时披露和曝光,才能对问题食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