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北字第1022000437号函,由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6个月内,从自日本进口的鲜草莓中检出残留农药不符规定高达10批,鉴于该产品不合格率显著偏高,为保障民众食用卫生安全,要求自2013年4月 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自日本进口的鲜草莓(货品号列0810.10.00.00-8)进行逐批查验。根据相关规定,采逐批查验的产品,报验义务人应再缴纳检验费。
2013年4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出FDA北字第1022000437号函,由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6个月内,从自日本进口的鲜草莓中检出残留农药不符规定高达10批,鉴于该产品不合格率显著偏高,为保障民众食用卫生安全,要求自2013年4月 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自日本进口的鲜草莓(货品号列0810.10.00.00-8)进行逐批查验。根据相关规定,采逐批查验的产品,报验义务人应再缴纳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