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四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下称《办法》),立足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和噪声敏感目标保护,适应了市民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强烈愿望。
据悉,相对于2002年出台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26号),《办法》增加了规划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噪声污染规划防护、新建商品房声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公示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并完善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生产活动的监管以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规定。
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称,新办法历经3年多调研论证,相继同我市公安、交通、市政、建设、规划、海事以及各区县政府等 23家部门征求了意见。其在旧办法基础上增加的“新建商品房需公示声环境”、“机动车噪声超标强制报废”、“室内装修扰民罚款”等规定均为史上最严厉。《办法》实现了与2007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更好的衔接与统一,将我市推进“宁静行动”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加以立法规范。
规划和建设布局对环境噪声防治具有重要作用。《办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噪声污染防治规划:一是规定各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将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纳入各类城建、开发、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二是明确各地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声环境功能区;三是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
为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办法》细化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源控制的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办法》规定,我市质监部门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于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同时,针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办法》增设了施工作业公示制度,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实施后,重庆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对销售住宅进行声环境检测评价,并向购房者公示评价结果,若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开发商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重庆市质监、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对在用机动车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超标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修理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
对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情况,《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今后,我市环保、市政、城建等部门将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办法》强化了施工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自职责,有助于协调和疏导施工噪声扰民情况。”市环保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
新办法还规定,重庆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8时,重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招徕顾客,禁止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元人民币罚款。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从重处罚夜间排放噪声扰民行为。
针对生活中出现的固定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问题,《办法》规定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维护购房者知情权,减少居住环境污染纠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北京市、江苏省的立法,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声环境公示制度,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重庆市环保局表示,在重庆主城区,约七成环保投诉为噪声污染扰民投诉,这体现出民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要求。重庆官方希望通过“控噪声污染新规”的实施,提高民众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