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要防范环境健康风险,什么行动最实际,什么手段最有效?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要推动环境健康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全国人大立法中最为活跃、立法最多的领域,从1979年以来在我国制定的200多部法律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就占有20余部,占立法总数的十分之一。虽然我们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上已经有了一个法制基础,但这些肯定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从法律角度来讲,现在的法律主要从单向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角度进行规范,离从生态系统的角度进行规范还有差距。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
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工作机制亟需创新,地方环境立法没有得到充分注重,对国际环境立法参与度不高,是中国在环境资源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说,部分企业排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最重要的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司法领域体现为三少——判罪案例少,判罚金额少,民事案件少。1997年刑法确立了环境污染事故罪,但15年来,江苏省因此被判罚的只有17人,部分省市甚至更少。被判罚的金额,多在5到10万元,很少达到20万元,排污企业对此根本没有痛感。
法制的篱笆没扎紧,污染家园者有空可钻。许前飞说,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只在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对诸如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缺乏科学详尽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联邦环境法律,关于公民起诉权和司法审查的规定加上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为公民或公民团体的环境诉讼,予以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许前飞建议,通过修法降低诉讼门槛,让环保公益诉讼倒逼环境治理。要让企业不敢、不愿、也不能污染环境,需要给民众以监督的便利。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降低起诉门槛,鼓励民间提起公益诉讼。江苏等省市都有过很多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关键是要重视,像抓反腐败一样抓环境保护。
针对环境污染,西方国家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一是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二是颁布法律;三是采取了较大的资金投入进行治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虽然是技术性的,但需要靠法律来实施。西方国家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后,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爆发了一系列反公害运动,从而出现大量的反公害立法。
就我们目前现状而言,西方国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方面是立法严格;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实施有非常细化的程序性机制,政府、企业、居民都承担相关责任,形成合力,落到实处。
不同国家在不同阶段,其相关法律条例也在变化,我国有自己的复杂特点,情况严峻,制定环境健康法非常必要,但立法还需要考虑更多因素,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将来,我国可能面临更多更棘手的环境污染问题,应提前做法律方面的储备,以及支持法律的技术力量储备。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建议全国人大在制定环保法律时,首先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同时,要开门立法,防止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的现象,并在法律具体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确保出台和修订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不留任何空子和模糊空间。
在黄细花看来,如果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太轻,“违法排污企业根本不把环保法律法规放在眼里,环境保护立法怎么严厉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