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已上报

   日期:2013-03-04     评论:0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牵头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已经送交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审查修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牵头起草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已经送交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审查修改。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环境监测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的规定也很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甚至相冲突。环境监测统一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造成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和监测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和约束,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政,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流。各层次的环境监测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导致了“谁都搞监测”、“数出多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等混乱现象。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机构和数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环境监测的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中央部门之间在环境监测事务(主要是涉及交叉的环境要素监测)中职责与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提供依据,为依法统一环境监测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在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事件中,环境监测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环资委已就相关问题同环境保护部多次研究讨论,并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环境监测问题。环境监测是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其中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完善有关环境监测的立法十分必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环资委在201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在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对代表议案中有关对环境监测工作、机构和数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环境监测的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中央部门之间在环境监测事务中职责与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等建议,环境保护部均表示赞同,并在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中已基本体现。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机构和部门抓紧协调工作,尽早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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