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检测报告效力不足 上法庭需四方认可

   日期:2013-02-21     评论:0    

由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自2003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十年,该标准明确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但是室内检测行业至今乱象丛生,检测报告证据力不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家装、家具质量标准不接轨,亟待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

空气检测机构良莠不齐

很多人搬新家或者装修完后,都有请专业机构来检测一下室内空气质量的打算,但是检测机构的报价从一百元到上千元不等,着实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尽管有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检测行业仍缺乏规范,一些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后买几套设备就四处招揽业务,出具检测报告,使得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收费标准差异巨大。

正规的报告单上一般应包含检测单位名称、有惟一编号的资质认定即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的认证章,还应明确标示检测范围。具有CMA认证的权威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须是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检测业务的专业机构、须使用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须自己拥有室内环境检测项目专门独立的实验室、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须出示国家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职业资格证书》,这五个条件具备后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

消费者维权需多方举证

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保证公众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并非旨在维权或是规范市场,所以跟装修公司或者家具公司打官司,只有CMA检测报告尚不足够。

比如购买家具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要向家具厂家起诉索赔,那么就不能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还要进行材料检测,才能证明该材料是否合格。检测报告要在法庭上有100%的说服力,检测的时候就需要包括检测机构、业主、装修公司或材料商以及公证机构至少四方在场。

目前检测机构可以同时接受消费者、装修公司、家具生产或销售商的委托,针对同一问题出具检测报告,但这些检测报告常常互相矛盾,很多检测机构干脆在检测报告中附上“本报告效力不针对第三方”之类的声明,客观上削弱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的效力。

消费者如怀疑因家具、装修等问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进而造成患病等情况发生,室内空气质量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需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断定,并非简单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能判断的。

各标准并行期待统一立法

除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还有材料的环保标准、家具质量标准等多套标准,虽然目前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与国外相差不多,要求很严格,但一旦涉及到材料标准、家具质量等问题,我国的要求就相对较低。尽管以《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用气候舱》、《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为代表的新国家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室内空气污染源的检测技术和要求标准,但仍未直接与室内空气质量挂钩。最重要的是,不同标准制定的主体涉及环保、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导致执法合力难度较大,亟待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立法来加以规范。

实际上,一些西方国家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上也多是各部门分而治之。以美国为例,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作为美国劳工部的下属机构,对产业工人所处的生产车间已建立完善的空气污染评价指标体系,但对非产业性室内环境出现的空气污染问题至今未有解决方案;美国的室内空气质量的初步指导原则,也以禁止在工作场所吸烟等涉及大众公共环境的居多。美国环保局一直在研究居室内空气污染的情况,但也没有提供任何居室空气质量标准,具体而数量化的居室内空气质量的立法在美国迄今仍处在空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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