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伊始,河南、吉林等省相继实施新规,这是安防行业被纳入法制化进程的又一个进步。从06年开始,国内有些地区就相继出台了规范安防的政策,跨出了安防标准化的第一步。到2012年,随着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安防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安防标准化进程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中国安防也需要建立“法律之盾”
所谓安防,就是安全防范。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安防行业的标准化进程也有了一定发展。然而,安防行业本身也需要一个规范,在接受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安防行业的利益,如此才能使安防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所以,中国安防也需要建立“法律之盾”,即建立安防行业标准,将安防行业纳入法律轨道。
2006年7月,北京开始就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草案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涉及隐私的场所禁装摄像头。由此,防止摄头滥用终于走出第一步。
2011年3月16日,甘肃省政府发布第78号政府令即《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应当和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场所,县级以上政府还应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监控中心。从2011年5月1日起,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等场所将禁止安装摄像头等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
2012年2月,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8类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技术防范系统,涉及隐私场所禁装监控。
2012年9月13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山西省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更衣室、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技防产品。同时,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各种资料,保存时限不得少于30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西省安防行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这也是我国安防行业标准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浴室、更衣室及其他私密场所禁装摄像监控系统。
《条例》规定,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相信安防行业标准化进程会在2013年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安防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虽然行业发展前景十分诱人,但是对于安防企业来说,法律风险也在逐步增加,为了自身长远稳健的发展,安防企业必须具有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首先,强化风险意识。安防企业决策者必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很多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其次,必须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应当加快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欧、美等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尽管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但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顾问使用不够重视。在安防行业网站上的一个调查显示,当企业出现法律纠纷时最常用的手段是什么,回答中最多的是"这种情形还没有遇到过",最少的是"企业拥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来解决这些问题",通过以上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安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目前还是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同时缺乏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四,必须突出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笔者在做安防企业法律顾问的过程中,最常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审查企业的各种合同,通过对合同的审查能够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安防企业在拟定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要做不切实际的陈述和承诺,也不能采用排除对方权利的不合理条款,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顺利履约,并树立企业的信誉、培养客户的忠诚度。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也十分重要。作为一个30年发展历程的新兴产业,安防行业炒货变价、假冒伪劣等侵权现象仍然很普遍。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侵权现象尤为严重,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保护知识产权已是企业刻不容缓的事情。一方面安防企业应在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工作的同时,加大自己产品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要清楚安防产品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利产品在被侵权后很难胜诉,就是因为在"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难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