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加强风险预警 完善监管体系

   日期:2013-01-15     评论:0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化,进出口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科学运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快速反应等风险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一、建立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一是促进对外贸易长久发展的需要。201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86万亿美元,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的地位继续巩固。在贸易巨量增长、执法资源受限、技术壁垒层出不穷、产品质量形势严峻、社会关注度日益增强等多因素并存的情况下,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和监管体系,是科学分析与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前置性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保障我国对外贸易长久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实现政府有效管理的需要。随着国际贸易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发挥风险预警和控制功能,提高商品质量追溯效率,提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监控能力,强化过失惩戒为目的的管理方式,实现政府有效管理质量。在这方面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组织已取得很好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三是促进检验监管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过多年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风险监测识别为手段、以风险分析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风险管理体系。但同时,管理手段单一、信息来源受限、风险分析不足、风险评估应用不深入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以风险监测和预警为基础,聚合政府、口岸、生产商、零售商、消费者等资源,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强化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发挥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是更好地服务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贯穿始终的一条核心主线就是更好地、高质量地服务民生。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是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工作最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二、建立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的制度基础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能有效推进检验监管风险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可追溯化方向发展。《规定》科学界定了各相关部门、机构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作用、职责定位、义务权利,确定了风险信息从产生、识别、报告、研判、评估、预警、控制、消减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是确立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国家监测点、信息收集网络和信息化平台以及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组织和个人举报等途径收集风险信息;生产经营者发现进出口工业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风险信息主要包括进出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政府通报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等方面。

二是确立了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要求,所有风险信息都应经过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风险评估工作由指定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专项工作组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风险研判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措施建议等内容。

三是确立了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制度。《规定》指出,按照应急优先原则,经研判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的,依据法定程序实施风险预警措施。可包括:发布风险警示通报,要求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针对性检验监管措施;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通知消费者和使用者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宣布对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需要,可选择风险预警一项或几项的组合。当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风险预警措施。

四是确立了风险处置快速反应和风险消减制度。根据《规定》要求,对经研判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的,应及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依法有条件地限制产品进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销售和使用、退运、销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工业产品;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对违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组织调查;采取更加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责令召回。同时,风险的责任者必须履行消除或降低风险的义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都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实质要求,自觉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水平和成效,为做好新形势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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