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12-12-29     评论:0    

  日前,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办法”规定了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1、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

  2、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

  3、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

  4、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

  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

  6、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

  7、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

  8、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9、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办法”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1、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2、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3、集体宿舍房间;4、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5、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6、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7、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8、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标签: 监控 视频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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