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地沟油 酸价超标五人获刑

   日期:2012-12-28     评论:0    
核心提示:地沟油是近几年阴魂不散是食品安全事故主因之一,相关监管部门已经高度重视,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商贩为了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生产贩卖地沟油。

地沟油是近几年阴魂不散是食品安全事故主因之一,相关监管部门已经高度重视,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商贩为了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生产贩卖地沟油。郑某荣和邱某英自2010年8月以来,与漳州市一些大酒店、商场签订废油收购合同,先后雇请陈某年等工人收集烧烤类、油炸类等废油,未经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给农村小摊贩郑某能、郑某川等人,从中牟利。龙海市警方共查获1万多斤废弃油和地沟油。经鉴定,该废弃食用油和地沟油的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龙海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荣等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荣、邱某英、陈某年、郑某能、郑某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借着正规公司的外壳,漳州龙海市一家企业将工业用途的地沟油当食用油,卖给农村小摊贩,用于加工食品并销售。这些地沟油的酸价、过氧化值均超标,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龙海市警方当场查获1万多斤地沟油,抓获了五名犯罪嫌疑人。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12月26日,龙海市法院一审作出宣判,五名被告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其中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案件回放:警方查获1万多斤地沟油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29日,郑某荣、邱某英承包了漳州市新源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厂房的经营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工业用油,主要是收集漳州各大酒店、学校、企业的地沟油,加工成工业用油。

但郑某荣和邱某英自2010年8月以来,与漳州市一些大酒店、商场签订废油收购合同,先后雇请陈某年等工人收集烧烤类、油炸类等废油,未经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给农村小摊贩郑某能、郑某川等人,从中牟利。

郑某能、郑某川在明知其购买的食用油系他人收购的烧烤类、油炸类等废油,仍予以购买,并用于烹饪饭菜后销售给同村村民食用。

接到线索后,龙海市警方共查获1万多斤废弃油和地沟油。经鉴定,该废弃食用油和地沟油的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判决:五人获刑两人暂别食品行业

法庭上,被告人郑某荣的辩护人提出辩护,称被告人郑某荣销售的食用废油,尚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后果,“郑某荣出售的食用废油,虽然可能产生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但情节轻微”。

为此,辩护人还出具了郑某荣销售的食用废油样品检测报告:样品1的,酸价为2.6,样品2的酸价为5。“如果参照《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样品1的酸价没有超标;如参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样品1酸价也没有超标。样品2超标幅度不是很大。且郑某荣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郑某荣从轻处罚。”

但法官认为,涉案的食用油扣押到鉴定时间相隔较长,影响酸价和过氧化值的数据。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几名被告,也提出了各自的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理。

龙海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荣等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荣、邱某英、陈某年、郑某能、郑某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还同时对陈某年、郑某川作出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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