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洲和日本在先进的分布式发电基础上推动智能电网建设,为各种分布式能源提供自由接入的动态平台。美国和西欧目前基本不再建设大型电源及大型能源设施,而附于用户终端市场的能源梯级利用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和资源综合利用系统,却使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排放不断减少、能源结构不断优化。
美国:2001年,美国颁布“关于分布式发电与电力系统互联的标准草案”,允许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运行和向电网售电。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分布式发电系统与电网连接,部分分布式发电系统在电网供电中断时形成备用。2003年年底,美国分布式发电容量约为234GW,且每个分布式发电站的规模规定在600MW以下。在这些容量中,81%是由小型和中型的往复式发电机给终端用户作为首要的备用供电,只有13%(30GW)的分布式发电站连接到输电系统和配电系统中,作为电网的可用发电容量。
德国:德国先后制定发布了《中压配电网并网技术标准》(1-60千伏)、《低压配电网并网技术标准》(1千伏及以下),分别提出接入中、低压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非常明确和严格,各项指标均有详细规定,譬如规定了孤岛保护、短路电流等方面的详细技术要求,针对不同装机容量的光伏系统提出了详细的调度方式规定,明确了详细的并网调试程序和内容。这有利于电网企业和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前期规划和设计过程中有据可依,遵循并网技术标准的具体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实现分布式电源的快速并网,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丹麦:丹麦政府鼓励发展分布式发电,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税制。丹麦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为了鼓励发展分布式发电,丹麦《电力供应法》规定,电网公司必须优先购买新能源发电企业生产的电量,而消费者有义务优先使用新能源发电电量。
日本:日本的高电价使得很大一部分工业企业自己发电,制造业30%以上的用电是由当地企业发电厂供给的,这些大型企业的发电厂都以煤作燃料,其中约有16.7%的电力都以热电联产的形式供应。日本的热电联产发展得益于该国实施的高折旧和初始低税贷款政策,日本发展银行为热电联产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给地方主要供热和制冷项目以投资成本15%的补助,而其他发电形式并没有这类补助,优惠的财税政策刺激了投资动机。尽管分布式发电系统用户需要支付大量的备用容量费,但仍然比采用常规发电系统费用低。日本2003年的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框架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发展分布式电源,增加用户选择范围。这些政策大大促进了日本分布式发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