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监测中心招标采购3千万元重金属检测仪器

   日期:2012-07-23     评论:0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2011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广东省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总金额达2978万元,涉及光谱、色谱等仪器,详情如下: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2011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广东省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GPCGD121115HG141F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广东省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2978万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采购内容:

  包组一:土壤底泥采样器等设备

  包组二:离子色谱仪等设备

  包组三: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设备

  包组四:全自动测汞仪等设备

  包组五:X射线荧光光谱仪等设备

  2、预算金额:包组一:人民币 599 万元;包组二:人民币 343 万元;包组三:人民币 920 万元;包组四:人民币 557 万元;包组五:人民币 559 万元。

  3、交货期:设备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交付,安装调试工期为一周,相关的人员培训不少于一周,培训时间由采购人根据运行需要灵活安排。

  4、合同签订及交货地点:本项目须与汕头、韶关、惠州、江门、茂名、肇庆、清远、云浮8个地市共20个环境监测站分别签订合同并供货。

  5、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6、本项目部分设备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允许进口设备清单详见用户需求书)

  7、重要设备:指单价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设备(以投标人报价为准)。

  投标人可对个别包或全部包进行投标,但应对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3. 投标人如不是重要设备的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交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投标授权函原件(由非制造商出具授权函的,需提交授权函出具机构具备授权资格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经销商须提交销售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8月8日 09:30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910室

  九、开标时间:2012年8月8日 09:30

  十、开标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910室

  十一、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包组一:人民币 5.9 万元;包组二:人民币 3.4 万元;包组三:人民币 9.2 万元;包组四:人民币 5.5 万元;包组五:人民币 5.5 万元。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肖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邱小姐

  电话:020-6279 1619 电话:

  传真:020-8330 9916 8330 1107 传真: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地址:广州市内

  邮编:510030 邮编:510000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7月18日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推荐资讯
可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