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编号:CEITCL-GD-CZHW-120418
二、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PM2.5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及数量:
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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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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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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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PM2.5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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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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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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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应对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内容》。
3. 项目类别:货物类。
4.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四、投标人资格:
1. 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非联合体法人,且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 投标人必须具有整套环境空气监测仪器设备供货并通过验收且运转正常的业绩经验(以合同及验收报告为准);
3. 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则必须出具主要设备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确认函。
4.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5. 投标人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投标人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及上述相关资料复印件(盖公章)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购买招标文件。
五、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2年6月1日8时30分起至2012年6月20日17时3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六、招标文件质疑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逾期质疑无效。投标人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七、本次招标项目公告等相关信息在相关法定媒体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本招标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如有任何疑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至采购代理机构释疑。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6月21日9时30分(注9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1408室。
十、开标评标时间:2012年6月21日9时30分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1408室。
十二、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吉祥路95号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4楼
联系人:陈小姐 李先生
联系方式:020-28842163
邮政编码:510060
传真:020-28842162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