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软件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1-11-02     来源:科易网    评论:0    
核心提示: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
 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为传统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软件产业作为软件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政府对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极为重视,并印发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厦门市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增值税优惠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三、关税政策

  1、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四、营业税优惠

  1、 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http://tec.k8008.com/)、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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