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不予退税。
通知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以及税收的标准。
据悉,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将予以纠正,如涉嫌偷骗税,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