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标准文件”等一批新规08年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8-05-05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李岚    评论:0    

   【编者按】
  
  自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编者从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挑选出了一些与我们关系最为紧密的内容。

    【正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为更好更快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 》 (海关总署令第165号)
  
  《办法》共分为31条,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对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向管理相对人公开海关信息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保障了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7.《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8.《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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