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白俊松被捕前是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副站长,大学文化,今年36岁。2006年6月,白俊松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并担任评委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设备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接受北京诚志华嘉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帮助其中标。事后,白俊松非法收受北京诚志华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白俊松还接受北京市绿茵园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托,帮助其中标。事后,白俊松非法收受北京绿茵园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姜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万元。白俊松总共受贿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元。
据白俊松在检察机关供述,2006年5月,环保局要采购一批设备,用于区县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张某到其办公室介绍他公司的产品,并了解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仪器种类、技术指标等。开标后,张某的公司中了第五包,合同标的500多万。另外,姜某是北京绿茵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得知这次应急监测仪器采购后,到其办公室向其推荐产品,并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其在招标中负责编制标书中的技术指标部分。其在编制标书时参考了姜某公司的技术指标,并让姜某按照技术指标购买仪器。绿茵园公司就中了这次招标的第三包,合同标的280多万。
另外,2006年10月,中共北京市纪委工作人员找白俊松谈话时,白俊松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姜某的公司牟取利益,收受二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的事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白俊松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白俊松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上缴全部赃款,依法应对白俊松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