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6-13     来源: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中心    评论:0    

委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指导意见》宣传贯彻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掌握和领会《指导意见》的政策内容及各项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开放,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做好本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重点做好面向社会、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宣传渠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相关政策,为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本集团所属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进入,把国家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同时,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新形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积极做好《指导意见》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抓紧开展《指导意见》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的研究制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各负其责,要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承担军品任务、参与改组改制,以及推进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开展信息发布与交流、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等各有关方面,尽快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编制指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有关目录,进一步明确政府管理程序。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开相应制度、条件和程序。同时,要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军品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按照国防科工委的总体要求,研究提出指导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政策意见和具体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顺利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创造条件。

    军工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促进本集团的发展,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技术和人才,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军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转变职能,进一步改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机关各部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树立大国防观念,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履行我委行业管理职能,把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活动纳入我委行业管理范畴。

    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内部职能,要以加强行业管理为目标,及时调整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督的管理范围,把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方面的指导工作。要在继续做好对已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登记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落实并公布具体受理部门和责任人,逐步规范登记备案工作。要根据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积极建立军民互动信息沟通渠道,搭建信息平台,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

    四、加强监管,促进军品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有序

    机关各部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活动的监管。要建立预防和控制风险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驾驭军品市场的能力,促进军品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有序。要按照健全监管体系的要求,尽快完善保密、军品质量、安全生产、军工任务完成情况、军工设备设施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使各项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要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活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要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合同执行、产品质量、保密、军工设备设施管理和使用、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及时预警风险,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推荐资讯
可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