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嵌入式软件政策有变,有望重新享受退税政策

   日期:2006-08-28     来源:中国测控网    评论:0    

    据相关信息报道,信息产业部正试图为国内嵌入式软件“松绑”。

    此前,财政部于2005年年底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取消计算机等制造型产品嵌入式软件享受“18号文”所给予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此事一度引来全国各地涉及高科技器件产品研发的中小企业的恐慌。现在,信产部正在全力挽回《通知》对嵌入式软件造成的巨大冲击。

    2006年8月7日,信产部经济运行司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的2006年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研讨会上,小范围地宣布将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恢复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信产部已明确提出,要借鉴国际统计规则制定软件产业的分类标准,重新修订完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方案,以期在适应软硬融合的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能够重新给“嵌入式软件”一个清晰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信产部经济运行司所透露的信息,未来将扩大和细化嵌入式软件的统计范围和产品目录,将发展前景看好的集成电路设计和数字化产品列入其中。

    据了解,此次会议已经根据这个目标,对《2006-2007年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报表、指标定义、计算方法进行修改调整,并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视频设备、集成电路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汽车电子等领域分组讨论完善了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目录。

    相关信息

    “18号文”全称《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该文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18号文)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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