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磁兼容是以电磁场理论为基础,包括信息、电工、电子、通信、材料、结构等学科的边缘科学;也是一门研究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和频率资源条件下,各种电工、电子设备或系统在同一电磁环境中可以相互兼容,而不致引起其性能降低的应用科学技术。
关键词: 边缘科学 电磁兼容 电磁场理论
一、电磁兼容及电磁兼容认证的意义
电磁兼容是以电磁场理论为基础,包括信息、电工、电子、通信、材料、结构等学科的边缘科学;也是一门研究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和频率资源条件下,各种电工、电子设备或系统在同一电磁环境中可以相互兼容,而不致引起其性能降低的应用科学技术。
随着电气产品逐步涌向市场,实际应用中的各类电气用品的电磁干扰和互相不兼容问题日益突出,工业、科学、医疗、信息、机动车辆、电力设备等电工、电子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仅会干扰公共安全和通信设备的工作,对相互间的电工、电子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造成性能下降乃至无法工作,甚至是事故和设备损坏,而且对于居民的文化生活甚至人身安全会造成影响和危害。因此保护电磁环境,防止电磁干扰,解决电磁兼容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普遍关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电磁干扰的控制纳入国家法制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 9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相继颁布相关法令、管理规范及标准等,并对电工、电子设备的生产和市场流通,以及从事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台站或企业的建立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共安全与公众切身利益。欧共体的 89/336/EEC 指令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进入实质性实施以来,电磁兼容指标合格与否已成为进入欧共体市场的先决条件之一。许多国家政府从贸易角度来考虑电磁兼容问题,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产品的电磁兼容认证。
我国政府对电磁兼容事业相当重视,不论是在电磁兼容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或是电磁兼容认证工作推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发布了 83 项电磁兼容国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 29 项。并且为了贯彻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标准,适应国际上电磁兼容领域的发展趋势,达到尽快提高我国电工、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保护国内市场及改善电磁环境的目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1999 年发布了《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并于 2000 年发布了《第一批实施电磁兼容安全认证的产品目录》。对目录中所涉及的产品实施 EMC 安全认证制度,这些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时将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作为代表国家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认证机构、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和认证中心组成,认证中心在全国分布有 15 家签约检验机构负责 EMC 认证检验工作。
二、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和程序 电磁兼容认证工作的原则:
1 、国家对电磁兼容认证实施统一管理,并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2 、按照国际通行的电磁兼容认证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着眼国际,立足国内;
3 、坚持企业申请原则,逐步实行市场的监督管理;
4 、发挥认可制度的作用,有序地引入竞争机制;
5 、分批逐步开展产品的电磁兼容认证。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列入电磁兼容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企业均应申请电磁兼容认证。电磁兼容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加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包括对工厂质量体系的检查和对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抽样检验。申请认证的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相关企业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申请认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中国企业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注册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者符合经中国电磁兼容认证委员会确认的有关电磁兼容标准。
3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4 、企业质量体系符合 GB/T19000 或 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 ISO9000 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其补充要求。 认证程序: 申请认证;受理申请;签订合同;文件资料审查;工厂检查;产品检验;批准认证;获准认证产品的监督。具体流程图附录。
三、照明电器电磁兼容认证标准介绍
照明电器电磁兼容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有 GB17743-1999 《电器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idt.CISPR 15 : 1996 )、 GB15734-1995 《电子调光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1998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 idt.IEC61000-3-2 : 1995 )。 ▲ GB17743-1999
主要适用于:
计划用于照明,具有产生和 / 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电源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仅仅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的辅助设备。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霓虹广告标志牌
计划在室外使用的道路 / 泛光照明
运输照明 限值: 插入损耗 插入损耗最小值 频 率 范 围( kHz ) 最 小 值( dB ) 150 ~ 160 28 160 ~ 1400 28 ~ 20 1﹚ 1400 ~ 1605 20 ( 1 )随着频率的对数增加而线性递减 适用于荧光灯灯具:荧光灯灯具在工作时产生的骚扰电平的一部分,通过灯具自身损耗而不反映到电源网络,即所谓的插入损耗。一般就骚扰而言,要求其插入损耗越大越好。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频率范围 MHz 限 值( dB μ V ) 准 峰 值 平 均 值 0.009 ~ 0.05 110 / 0.05 ~ 0.15 90 ~ 80 / 0.15 ~ 0.5 66 ~ 56 56 ~ 46 0.5 ~ 2.51 56 46 2.51 ~ 3.0 73 63 3.0 ~ 5.0 56 46 5.0 ~ 30 60 50 1 在 0.05 ~ 0.15MHz 和 0.15 ~ 0.5MHz 范围内 , 随着频率的对数增加而线性递减。
2 在频率转换处 , 应采用较低限值。
3.负载和控制端子骚扰电压 频率范围 MHz 限 值( dB μ V ) 准 峰 值 平 均 值 0.15 ~ 0.5 80 70 0.5 ~ 30 74 64 1 在频率转换处,应采用较低限值。 适用于除不含有调光装置或电子开关的白炽灯灯具和启动器开关工作型的荧光灯灯具外的室内外照明灯具、照明设备专用的独立附件、自镇流灯、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运输照明(不包括白炽灯)。 4.辐射电磁骚扰 频率范围 MHz 不同直径环形天线的限值( dB μ A ) 2m 3m 4m 0.009 ~ 0.07 88 81 75 0.07 ~ 0.15 88 ~ 58 1 81 ~ 51 1 75 ~ 45 1 0.15 ~ 2.2 58 ~ 26 1 51 ~ 22 1 45 ~ 16 1 2.2 ~ 3.0 58 15 45 3.0 ~ 30 22 15 ~ 16 2 9 ~ 12 2 1 随着频率的对数增加而线性递减。
2 随着频率的对数增加而线性递增。
3 在频率转换处,应采用较低限值。 适用于灯(包括荧光灯)的电流工作频率超过 100HZ 的灯具,装有电子镇流器的灯、供电频率超过 100HZ 的灯具、超过 100HZ (调制)频率电流辐射源的设备及自镇流灯、镇流器、变换器及光源工作频率超过 100HZ 的半灯具。
▲ GB15734 - 1995 主要适用于舞台、电视、娱乐场所等使用场合控制对象为白炽灯的电子调光设备。 限值: 电流不超过 50A 的电子调光设备无线电传导骚扰电压限值 频率范围 MHz 限 值( dB μ V ) 一 级 机 二 级 机 三 级 机 电源端 负载端 电源端 负载端 电源端 负载端 0.01 ~ 0.15 86 ~ 68 95 ~ 68 93 ~ 70 107 ~ 78 102 ~ 72 109 ~ 78 0.15 ~ 0.5 80 80 100 100 100 100 0.5 ~ 5 68 74 90 100 90 100 5.0 ~ 30 65 74 65 74 65 74 1 随着频率线性递减。
▲GB17625.1-1998中的C类设备适用于:由一个自镇流灯或一组控制一个或多个灯的控制装置(镇流器、半灯具、变压器或类似装置)构成的照明设备。
限值: 1.照明设备的各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下表的限值(对有功功率≤25W的自镇流灯和半灯具尚无适用的限值,这包括照明设备的镇流器和降压变换器) 谐 波 次 数 h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的百分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