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 别: 全国性
关于国家认证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上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需要,现将国家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和
编制程序。暂作如下规定:
1、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用的标准,应是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2、产品质量已经达到国际水平而未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时,应先制订国家标准,然后
进行认证。
3、质量认证用的国家标准,采用与其他国家标准同样的制订程序、编写方法和编
号。
4、制定质量认证用国家标准时,在标准审查会上必须做出该标准达到国际水平的评
价或说明,并写入审查会议纪要,然后上报审批。
5、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已达到国际水平的标准作为国家认证用标准时,该标准应由
主管部门报国家标准局审批认可。
6、为了便于识别,凡国家认证用标准在报批时、批准发布和印刷出版时,均在封面
上标准名称的下面写明“(可供认证用)”字样,在标准目录中,每个可供认证用标准的
编号前,印上认证的标志。
7、当我国参加的国际认证组织(如IECQ质量评定体系)已颁发有认证标准时,
在制定我国认证用标准时,原则上等同采用该组织的正式标准,并纳入我国国家标准体
系。当该组织尚未制定正式标准而采用临时文件时,该临时文件应制订为我国的试行国家
标准。一旦临时文件被正式标准所代替,我国应立即采用正式标准,并代替原来的试行标
准。
8、当采用国际认证组织的标准时,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认证用标准的编号方法,
除按国家标准体系编号外,还需将国家标准编号与国际认证组织标准编号分上下行并列。
当认证用标准构成体系有层次结构时,可在国家标准编号后面加上附点和编号,但原则上
只加一个附点和编号,如需要更多附点和编号,应先征得国家标准局同意。附点后的编
号,可由制定标准主管部门在标准报批稿中先行注明。
电子元器件认证用标准编号按下列方法办理。
总规范 分规范
GB××××-×× GB××××.-××
IEC×××-1-×××× IEC×××-×-××××
QC××× ××× QC××× ×××
空白详细规范 详细规范
GB×××× ×-×× GB×××× × × ×-××
IEC×××-×-×-×××× IEC×××-×-×-×××
-××××
QC××× ××× QC××× ×××
其中:GB ××××. ×. ×. ×-××
┃ ┃ ┃ ┃ ┃
┃ ┃ ┃ ┃ ┗━批准年号
┃ ┃ ┃ ┗━━━详细规范序号
┃ ┃ ┃
┃ ┃ ┗━━━━空白详细规范序号
┃ ┃
┃ ┗━━━━━━━分规范序号
┃
┗━━━━━━━━━标准编号
IEC×××-×-×-×××-××××
┃ ┃ ┃ ┃ ┃
┃ ┃ ┃ ┃ ┃
┃ ┃ ┃ ┃ ┗━━发布年号
┃ ┃ ┃ ┃
┃ ┃ ┃ ┗━━━━详细规范序号
┃ ┃ ┃
┃ ┃ ┗━━━━━空白详细规范序号
┃ ┃
┃ ┗━━━分规范序号(其中1为总规范号)
┃
┗━━━━标准编号
9、采用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标准的编写方法,一般按GB1.1-81《编写标准的一般
规定》办理。如果国际认证组织章程规定不允许做编辑性改动,亦可采用原编写方法。
10、当国家认证用标准中有引用国际标准时,被引用的标准原则上应允许先被我国
等同采用,亦可暂时引用国际标准及编号。但被引用的国际标准译文必须准确无误,并经
被引用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议认可。
11、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12、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