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应变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规定的应变信号如下:
救生(弃船)七短一长
救火乱钟或连放短声气笛一分钟
前部失火乱钟后敲一响或连放短声气笛后一长声
中部失火乱钟后敲二响或连放短声气笛后二长声
后部失火乱钟后敲三响或连放短声气笛后三长声
机舱失火乱钟后敲四响或连放短声气笛后四长声
进水——·(两长一短)
人员落水———(三长)
人员左舷落水———··(三长两短)
人员右舷落水———·(三长一短)
解除—(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