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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于PM2.5的防控经验

   日期:2013-04-17    

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政策保障区域减排战略、协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近20年来,发达国家将PM2.5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核心工作,其防治范围涵盖了一次颗粒物排放,以及二次颗粒物排放。

美国和欧盟对于控制PM2.5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标准。1997年,美国联保局首次制定发布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年平均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相同,分别为15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2006年,PM2.5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修订为35微克/立方米。2008年,欧盟颁布新的空气质量指令(2008/50/EC),规定PM2.5的年均浓度限值25微克/立方米。欧盟还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为契机,进一步严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VOCS、O3、NOX以及颗粒物排放,为PM2.5达标创造条件。

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美国在“清洁空气州际法规”(CAIR)的框架下建立了一整套包括排放清单编制技术、空气质量数值模拟技术、情景预测技术等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体系,并连续开展了近5年的PM2.5等大气污染观测超级站计划,通过大量的监测、排放清单研究和模型计算,提出具体的各类污染源的减排方案要求。欧盟早于1984年建立了远程大气污染输送监测和评估合作计划(EMEP),将监测—模型—评估—对策等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现有的EMEP体系已覆盖欧盟各国的PM2.5监测、污染源监控、防治对策研究以及效果后评估等多个工作体系,为推进区域复合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支撑。

政策制度保障区域减排战略。1999年,美国颁布了“区域霾法规”,并要求所有50个州制定相应的治理实施方案。各州已于2006年8月提交了区域性霾污染治理的目标进度和实施战略。欧盟早于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远程大气污染跨界输送协议(CLRTP)。协议制定了减排总体目标以及各国减排份额,开展了污染物减排的区域合作。为进一步解决区域PM2.5问题,法案中涉及的污染物减排对象从早期的SO2和NOX扩展到VOCS和NH3等对PM2.5具有重要贡献的前体物。

协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了达到新的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美国环保局首先与各州、郡县及地方环保局一起划定PM2.5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区,指定达标地区和未达标地区。达标地区各州必须制定维持而且不能恶化空气质量的计划。39个未达标地区的州必须制定州实施计划(SIP)改善空气质量,并要求于2010年达到国家标准,特别情况下达标期限可以延长1~5年。未达标地区SIP提出一次细颗粒及其气态前体物主要排放源的综合防治战略,其减排目标覆盖了电厂、机动车等多类排放领域。同期,欧洲逐步开始由固定源和机动车的单一排放控制发展到PM2.5前体物的协同控制。2001年欧盟制定了欧洲清洁空气计划(C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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