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细数新版动力电池行业规范16项变化

   日期:2016-11-24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核心提示:11月22日,工信部官网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稿一经发出即在动力电池行业内引发极大讨论,尤其是在年产能方面多数企业反映十分激烈。与现行的2015年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相比,2017年新版规范条件到底有哪些变化?记者整理了其中主要的16项变化,以供参考。

11月22日,工信部官网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稿一经发出即在动力电池行业内引发极大讨论,尤其是在年产能方面多数企业反映十分激烈。与现行的2015年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相比,2017年新版规范条件到底有哪些变化?记者整理了其中主要的16项变化,以供参考。

1.“动力蓄电池”改称为“动力电池”

规范条件2015年版中描述为“动力蓄电池”,其范围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规范条件2017年版中描述改为“动力电池”,其范围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2.企业基本要求第(六)条,增加对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要求

规范条件2015年版第(六)条描述为“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规范条件2017年版第(六)条描述为“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建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通过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

3.企业基本要求第(八)条,对企业年产能力要求极大幅度提高

规范条件2017年版要求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是2015年版的40倍;要求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是2015年版的10倍;要求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是2015年版的2倍;要求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分别是2015年版的8倍和20倍。

4.新增企业基本要求第(十)条,要求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规范条件2017年版第(十)条,要求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规范条件2015年版对此未作规定。

5.生产条件要求第(十一)条,删除了系统企业“规范化的工艺流程”要求,并在第(十三)条中将其具体为“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并建立从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

6.生产条件要求第(十二)条,删除了对单体企业“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要求,对系统企业的要求更加具体为“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焊接或连接、装配、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

7.技术能力要求第(十五)条,对研发人员应涵盖的方面,新增“材料分析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专利跟踪和申请”方面,删除原有的“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方面。

8.技术能力要求第(十六)条,对系统企业新增对“热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能力,新增对“关键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9.技术能力要求第(十八)条,新增“企业应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经历,并具有产品研发持续投入保障能力”。

10.产品要求第(十九)条,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中,新增“QCT 897-2011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和“GB/T XXXXX-XXXX* 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规则”两项标准。(注:* 标准编号和名称以正式发布的为准。)

11.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第(二十二)条,由“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和可追溯体系”修改为“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删除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一项。

12.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第(二十三)条,新增“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

13.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第(二十四)条,由“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修改为“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14.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15.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增“暂停公告资格”处理项。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16.规范管理中,删除了“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一项。

从上述所列变化可以看出,除产能40倍暴涨外还有一些“槛”要关注,比如“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建立完整的监测体系”、“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等等。动力电池企业需新增多项技能,才能“通关”进入公告目录。

 
标签: 动力电池
  
  
  
  
 
更多>同类技术
 
全年征稿 / 资讯合作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
可能喜欢